一篇爆文!最重要的是什麼?
噱頭!
有噱頭,才有人點進來買單。
安月明玩的依然是社會輿論這一套。
隻不過,他這一次瞄準的人群,是他的同行!整個律師圈!
心中有憤怒,幹活靠頓悟!
安月明打開電腦,雙擊word就是幹!
“民事起訴狀”
“原告:安月明,男......”
“被告:溫陵市中級法院,地址:漢南省溫陵市建設北路438号”
“負責人:王海福,職位:院長,聯系方式:......”
“訴訟請求:一、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差旅費50元,精神損失費1000元,以上共計1050元。”
“二、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。”
“事實與理由”
“原告依法接受,案号(2009)南02民初7520号安啟渡訴西宛區政府強制拆遷一案原告方的委托,作為該案的代理人。”
“2009年8月10日,原告收悉被告出具的開庭傳票,确定于2009年8月21日10點在第八法庭開庭審理,原告于當日9點到達現場,卻收到被告處書記員臨時更改開庭時間的通知,從而導緻原告損失差旅費50元。”
“因被告處審理法官未能及時通知,給原告造成損失,被告理應賠償。”
“綜上所述,原告認為:被告作為中級法院本應該規範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,但被告出具開庭時間變更的通知卻未及時通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,該行為具有嚴重的過錯!”
“立案時,原告方亦收到被告方百般刁難,原告作為合法具有代理權限的公民,有權因此要求被告賠償本次的差旅費損失和精神損失。”
“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,促進人民法院依法辦案,保護社會公平正義。”
“因被告本身系中級法院,原告認為應由省高級法院審理較為适當,特依法提起訴訟,望判如所請!”
“此緻”
“漢南省高級法院”
“具狀人:安月明”
“2009年8月21日”
很快,一份起訴狀洋洋灑灑寫完了。
安月明是準備要起訴嗎?
還真不是!
說到底,這份訴狀遞給高院,人家都不會搭理你,這壓根不在他的受理範圍。
這份訴狀他不是要遞交,隻是要效果!
對要的就是效果!
安月明敢打包票!
他絕對不是第一個碰上這種事情的人!
律師作為經常跟法院打交道的職業,肯定受到過這種窩火的事情,或許還不少。
這一類群體最能夠引起共鳴,也是最會用筆頭聲援的。
本來這件事情的熱度就還沒過去太久,再次掀起輿論不算太難。
不如給事情添把火,燒得更旺些!
......
寫完訴狀後,安月明又寫了篇小作文,添油加醋地寫出自己在立案時遇到工作人員的刁難,這才滿意地上傳到網絡上。
做完這一切後,安月明本想悄咪咪地摸到蘇瑩星包間去,沒想到李盈盈這個女人一直盯着他,他一起身,這個女人就走上前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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